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5
五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訓練組申請,經班級管教人員依第一
    項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練組層轉院長核定,並經院務委
    員會議備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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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訓練組申請,經班級管教人員依第一
    項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練組層轉院長核定,並經院務委
    員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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