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7 07: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少年觀護所應瞭解當地中等學校之課程內容與進度。所內班級課程之 講授,應配合該項課程內容與進度。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4
四、少年觀護所應瞭解當地中等學校之課程內容與進度。所內班級課程之 講授,應配合該項課程內容與進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