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之精神病受刑人,經治療痊癒,或於治療後,其病 情已減輕或穩定,或有本注意事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經主管醫師認定 毋須繼續治療者,得檢附斷證明書,函報本核准後,送還原監獄繼續 執行,原執行監獄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