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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 4
四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治療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如該分監因限於容額,而
    難以全部收容時,得依左列條件與順序辦理:
 (一) 患精神分裂症者。
 (二) 患情感性精神病之躁鬱症者。
 (三) 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四) 患精神系統之癲  症者。
 (五) 患前列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受刑人,如屬於離島監獄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之監獄移送者,得
    予優先辦理。
民國 74 年 0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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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治療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如該分監因限於容額,而
    難以全部收容時,得依左列條件與順序辦理:
 (一) 患精神分裂症者。
 (二) 患情感性精神病之躁鬱症者。
 (三) 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四) 患精神系統之癲  症者。
 (五) 患前列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受刑人,如屬於離島監獄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之監獄移送者,得
    予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