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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9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