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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主副食分量折半供
    應。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6
六  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主副食分量折半供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