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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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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處理主副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受刑人或在押被告作業,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補育院,得由工友炊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