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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副食指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
    受處分人之主副食而言。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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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副食指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
    受處分人之主副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