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10
十  每日主副食應由受刑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及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
    ,各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