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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對受刑人心理測驗結果運用注意事項 4
四  受刑人殘餘刑期在六個月以曾受初中 (國中) 教育者,均應接受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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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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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殘餘刑期在六個月以曾受初中 (國中) 教育者,均應接受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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