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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心理測驗結果運用注意事項 4
四 受刑人殘餘刑期在六個月以曾受初中 (國中) 教育者,均應接受測驗 。
民國 6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4
四 受刑人殘餘刑期在六個月以曾受初中 (國中) 教育者,均應接受測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