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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對受刑人心理測驗結果運用注意事項 3
三  未接受心理測驗之受刑人仍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6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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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接受心理測驗之受刑人仍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