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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對受刑人心理測驗結果運用注意事項 1
一  監獄實施心理測驗應參照調查分類各項資料運用現有設備對受刑人作
    最適當的處遇,以發揮行刑功能。
民國 6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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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實施心理測驗應參照調查分類各項資料運用現有設備對受刑人作
    最適當的處遇,以發揮行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