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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9
九  自治服務員執行自治事務,應依其職責,受各該管教誨師、作業導師
    及工場舍房主管之指導監督。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9
九  自治服務員執行自治事務,應依其職責,受各該管教誨師、作業導師
    及工場舍房主管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