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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14
十四  監獄舉行受刑人間之競賽,其考核獎懲屬於受刑人個人者,由工場
      主管考評,管教小組核定,屬於受刑人作業工場者,由管教小組考
      核,各科科長核定,屬於受刑人管教區者,由各科科長會同考評,
      典獄長核定。
民國 6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4
十四  監獄舉行受刑人間之競賽,其考核獎懲屬於受刑人個人者,由工場
      主管考評,管教小組核定,屬於受刑人作業工場者,由管教小組考
      核,各科科長核定,屬於受刑人管教區者,由各科科長會同考評,
      典獄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