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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