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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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6
六 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輸調。
民國 79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6
六 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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