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由評分單位教誨 師辦理。
五、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以資補助 。
五 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 0.5 分起分,以資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