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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懲處停止
    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緩編一個月;懲處停止戶外活動六日以上者,
    緩編二個月;以上連續違規者緩編月數採累計方式,惟緩編期間以二
    個月為限。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懲處停止
    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緩編一個月;懲處停止戶外活動六日以上者,
    緩編二個月;以上連續違規者緩編月數採累計方式,惟緩編期間以二
    個月為限。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懲處停止
    戶外活動 5  日以下者,緩編一個月;懲處停止戶外活動 6  日以上
    者,緩編二個月;以上連續違規者緩編月數採累計方式,惟緩編期間
    以二個月為限。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扣分緩編
    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則緩編二個月,停止計分二個月則緩編三個
    月。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4
四、對於累犯、假釋中再犯及屢犯監規之受刑人應從嚴考核,以防悛悔不
    足。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4
四  對於累犯、假釋中再犯及屢犯監規之受刑人應從嚴考核,以防悛誨不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