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用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 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二、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新修正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新法;適 用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新法;適用其修 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法。
二、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扣分緩編 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則緩編兩個月,停止計分兩個月則緩編三個 月。
二 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扣分緩編 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則緩編兩個月,停止計分兩個月則緩編三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