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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晉分標準適用累犯之晉分標準。
      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受刑人之晉分標準適用累犯之晉分標準。
      受刑人同時具有新法撤銷假釋與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應分別執行
      ,分別計算。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  本要點經提請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後通過,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