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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
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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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
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1
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1
一、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即予編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
    核滿一個月,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1
一  新入監受刑人其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即予編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竣,考
    核滿一個月,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