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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女子監獄獎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要點 3
參、實施方式:逐月登錄受刑人吸菸紀錄,由教區教誨師、教區科員、場
    舍主管對於未吸菸、戒菸之受刑人每三個月確實考評一次。
一、獎勵方式:
 (一) 增給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分數十分之一。
 (二) 連續未吸菸滿一年者,於第一年發給獎狀,以資鼓勵。服刑期間 (
      含其他監獄) 以一次為限。
二、收容人原未吸菸而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化分數
    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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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方式:逐月登錄受刑人吸菸紀錄,由教區教誨師、教區科員、場
    舍主管對於未吸菸、戒菸之受刑人每三個月確實考評一次。
一、獎勵方式:
 (一) 增給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分數十分之一。
 (二) 連續未吸菸滿一年者,於第一年發給獎狀,以資鼓勵。服刑期間 (
      含其他監獄) 以一次為限。
二、收容人原未吸菸而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化分數
    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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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實施方式:逐月登錄受刑人吸煙紀錄,由教區教誨師、教區科員、場
              舍主管對於未吸菸、戒菸之受刑人每三個月確實考評一次
              。
一  獎勵方式:
 (一) 增加接見乙次。
 (二) 增給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分數之一。
 (三) 每連續未吸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二  收容人原未吸菸而入監後吸菸或戒煙再行吸菸者,停止增給教化分數
    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菸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