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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第 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 (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 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
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