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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
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學校實施考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