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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9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