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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
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83 條
(使用公益信託之限制)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
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