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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82 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82 條
(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