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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81 條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二))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