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受託人之申報義務(二))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