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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72 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
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
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72 條
(公益信託之監督)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
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
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