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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71 條
(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