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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70 條
(公益託之設立及受託人之許可)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