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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68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
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68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之報告義務)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
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