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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66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
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66 條
(移轉信託財產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
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