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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64 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
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64 條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
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