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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61 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61 條
(受託不遵從監督之處罰)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