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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7 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7 條
(信託監察人之辭任)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