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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5 條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5 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