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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4 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4 條
(信託監察人之注意義務)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