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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0 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
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
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0 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之移交義務)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
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
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