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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9 條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
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9 條
(受託人變更時對強制執行之影響)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
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