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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6 條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6 條
(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