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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4 條
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非履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4 條
(前五條權利之補充性)
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非履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