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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3 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受託人得
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準用之。
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時,準用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3 條
(準用規定)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受託人得
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準用之。
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