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 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稅費之優先性)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 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