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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8 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
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8 條
(受託人之報酬)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
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