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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7 條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發行有價證券。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7 條
(受託人得發行有價證券)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發行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