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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4 條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4 條
(受託人不得享有信託利益)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