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3 條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
,準用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3 條
(承繼占有之瑕疵)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
,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