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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0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
任。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0 條
(受託人責任之限制)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