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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